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及工伤经办机构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将工伤保险缴费年度做出相应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缴费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即当年7月启用新年度缴费基数。
二、进行社会保险基数现场稽核的,应按照稽核的职工工资总额和人数申报。
三、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参保单位,按《社会保险稽核条例》规定,在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基础上上浮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
二0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