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政府同意,我市颁布了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标准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两个档次,市区为1145元/月,县(市)和屈原管理区标准为1035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市统一为10.9元/小时。具体执行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