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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
编稿时间: 2013-04-15 12:01 来源: 省政府网站    浏览量:
 

事项名称

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

事项类别

承诺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具有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单位及经济专家单位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承诺期限

1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许可条件

各单位申请聘请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湘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湘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3、应聘在湘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湘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湘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或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第2、3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外专局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聘请单位在省外专局网站http://hunan.caiep.org/ 的网站链接栏击进入“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三)时限:即时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外专局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聘请单位的网上申请通过后,聘请单位向省外国专家局递交申请的书面材料;

2、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外专局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省外专局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省外专局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900017)

窗口地点

长沙市韶山北路1号三办公楼256房间

交通到达线路

火车站乘136到达烈士公园南门往东走300米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15:00-18:00)。

业务咨询电话

0731-8221573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李劲强 0731-82215730

单位网址

Hunan.Caiep.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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