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如下问题:
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义,也就是指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而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不可抗力",指那些不能预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造成的现象,对此,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防止,没有其主观上的错误,完全是客观条件造成其不能及时行使申诉的权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应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如下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专门式样,
供申诉人填写。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这就涉及到了仲裁的问题。原则上要看劳动争议发生在什么行政区域内。有关法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县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具体讲就是要去县劳动局的仲裁科提交申诉书。不过,除了上述地域管辖问题外,还要注意"级别管辖"问题。有关法规对此没有做统一规定,是否设立地市一级、省一级的仲裁委员会,以及设立后各自管辖哪些争议由地方政府规定。这是在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时间不长、缺乏立法经验的情况下采取的灵活措施。从各地看,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所有劳动争议。例如在北京市,设立了县(区)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与工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帮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前面提到的劳动争议管辖主要依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为依据,是就通常情形而言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是按照方便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原则来解决的,也就是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则由职工履行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也可以从其合同约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出现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可由合同约定地管辖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或两地仲裁委员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两地仲裁委员会遵循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向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依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辖。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将于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仲裁委员会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申诉书后最长两周内得知案件是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仲裁员的回避:
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回避,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人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如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及有关案件事实,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一般而言,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则可以不支持其主张。不过,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某些争议(如开除、除名争议)是基于企业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企业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证明合法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可以推断其管理行为缺乏证据而不予支持。
四、仲裁调解: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与企业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是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发生的。因此,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至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送达当事人时被拒绝接收的,应视该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以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当仲裁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劳动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以免案件久拖不结。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缺席裁决制度。缺席裁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后,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则可以缺席裁决。须注意的是,只须经一次通知,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即可缺席裁决。当然,如果被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则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第二种情况是被诉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当然,要使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诉人也必须具有正当理由。仲裁庭有权认定中途退庭是否正当和必要,据此决定应否缺席裁决。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部分裁决制度。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安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取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述15日内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失去任何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将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仲裁程序中止: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办理,如职工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等,均可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工伤鉴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形,使得该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也可中止仲裁程序。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程序。
中止仲裁程序后,仲裁审理时限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仲裁时限从恢复仲裁之日起继续计算。
七、仲裁审理时限
依照法律要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限最长一般为两个月。准确地说,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据有关部门解释,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没有被解释为其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的实际日期。另外要说明的是,仲裁处理时限的起始时间,应以上述"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为准(为《劳动法》中的规定),而不应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作为起始时间。
实际中仲裁办案时间有时会超过上述两个月的期限。有关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另外,由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使得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仲裁审理,而中止仲裁审理的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两个月的期限内的。因此遇有仲裁中止情形,仲裁程序便会要拖延一些时间。
八、审理结案与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对案件审理结束,应将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书、资料出卷归档,以备事后查阅。
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文书(如申诉书副本、调解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等)送交仲裁参加人的行为。依法送达,便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开庭通知书送达后,若被诉人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等。如果送达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则不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如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名和接收,则表示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的方式一般应为直接送达。也就是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如果本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受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叫留置送达,一般不适用于仲裁调解书的送达。
还有一种送达方式为委托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最后还有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前者指以挂号寄出仲裁文书,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后者指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注意 如下问题:
1、注意申诉时效问题,应当在规定的60日的期限内及时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并且要依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不能自己随意选择仲裁委员会。
关于仲裁申诉时效,《劳动法》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会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过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最长不超过30日)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时间,?quot;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义,也就是指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常理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权行为的开始时间,而不应理解为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将会被拒绝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不可抗力",指那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和社会原因(如发生战争等)造成的现象,对此,当事人无法控制和防止,没有其主观上的错误,完全是客观条件造成其不能及时行使申诉的权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时,当事人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应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如下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有"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专门式样,
供申诉人填写。申诉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诉人。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这就涉及到了仲裁的问题。原则上要看劳动争议发生在什么行政区域内。有关法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县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具体讲就是要去县劳动局的仲裁科提交申诉书。不过,除了上述地域管辖问题外,还要注意"级别管辖"问题。有关法规对此没有做统一规定,是否设立地市一级、省一级的仲裁委员会,以及设立后各自管辖哪些争议由地方政府规定。这是在我国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时间不长、缺乏立法经验的情况下采取的灵活措施。从各地看,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省属及中央直属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有的省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地市一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地市级大型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县级仲裁委员会则管辖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所有劳动争议。例如在北京市,设立了县(区)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除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与工人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帮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前面提到的劳动争议管辖主要依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为依据,是就通常情形而言的。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是按照方便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原则来解决的,也就是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所谓"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职工工资发放地。如果职工工资发放地与履行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则由职工履行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则也可以从其合同约定。如果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出现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可由合同约定地管辖的情形,而且双方当事人或两地仲裁委员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两地仲裁委员会遵循方便职工当事人的原则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向共同的上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请示,由其依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及案件具体情况指定管辖。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诉书后,仲裁委员会将于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仲裁委员会将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申诉书后最长两周内得知案件是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仲裁员的回避:
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回避,如果被要求回避的人员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或者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如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请求及有关案件事实,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加以证明,仲裁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一般而言,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出证据的义务,如果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则可以不支持其主张。不过,由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某些争议(如开除、除名争议)是基于企业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企业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证明合法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则可以推断其管理行为缺乏证据而不予支持。
仲裁调解: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劳动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与企业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是从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发生的。因此,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至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反悔的,或者送达当事人时被拒绝接收的,应视该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尽快作出裁决,以及时解决纠纷。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
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当仲裁调解不成或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时,劳动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以免案件久拖不结。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缺席裁决制度。缺席裁决可以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这里所指送达,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的公告送达方式。送达通知后,当事人应按时到庭,否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时,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则可以缺席裁决。须注意的是,只须经一次通知,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即可缺席裁决。当然,如果被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则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第二种情况是被诉人在开庭时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的,不能缺席裁决。而应延期审理。当然,要使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诉人也必须具有正当理由。仲裁庭有权认定中途退庭是否正当和必要,据此决定应否缺席裁决。
依据有关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实行部分裁决制度。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安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quot;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庭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上述15日内提起诉讼,则裁决书失去任何效力,案件最终结果将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只有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决书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程序中止: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某些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程序。关于中止仲裁程序的具体条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办理,如职工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结案的等,均可中止审理。另外,对于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工伤鉴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形,使得该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时,也可中止仲裁程序。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审理程序。
中止仲裁程序后,仲裁审理时限中止,也就是暂时停止仲裁审理的时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限内。仲裁时限从恢复仲裁之日起继续计算。
仲裁审理时限:
依照法律要求,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限最长一般为两个月。准确地说,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据有关部门解释,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quot;,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没有被解释为其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书的实际日期。另外要说明的是,仲裁处理时限的起始时间,应以上述"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为准(为《劳动法》中的规定),而不应依《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作为起始时间。
实际中仲裁办案时间有时会超过上述两个月的期限。有关法规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另外,由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使得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仲裁审理,而中止仲裁审理的时间,是不计算在上述两个月的期限内的。因此遇有仲裁中止情形,仲裁程序便会要拖延一些时间。
审理结案与送达: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对案件审理结束,应将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书、资料出卷归档,以备事后查阅。
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文书(如申诉书副本、调解书、开庭通知书、裁决书等)送交仲裁参加人的行为。依法送达,便会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如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开庭通知书送达后,若被诉人拒不到庭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等。如果送达不符合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则不产生上述法律后果。如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名和接收,则表示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的方式一般应为直接送达。也就是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如果本人不在时,可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拒绝受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如开庭通知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叫留置送达,一般不适用于仲裁调解书的送达。
还有一种送达方式为委托送达。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
最后还有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前者指以挂号寄出仲裁文书,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后者指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或者采用上述各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可通过刊登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