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5、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到单位实地调查,并组织职工代表、人事部门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座谈,核实有关情况。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移送法规科会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法规科会审
1、岗位责任人:法规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会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返回劳动关系科。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复审
1、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补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