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原则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要特别注意遵循以下专有原则:
自愿原则。调解程序的提起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因此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愿执行,这一点与仲裁调解是不同的。另外,调解和其他程序一样,调解中要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民主协商原则。调解组织不具备行政权和准司法权,调解程序是一个自愿性程序,这就需要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要注意加强协商和沟通,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使调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调解组织要通过良好服务提高劳动争议办案效率,尽量把纠纷解决在基层。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不管案件具体情形,一味强调"内部消化",不往外捅。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就要及时结案,不耽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尊重当事人向其他机构依法申诉的选择权利。
二、申请与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调解员的回避
调解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 调查与调解
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及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调查内容不限于当事人陈述的部分,要对争议全面调查,查清争议的原因、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争议的发展经过等,并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事实材料。
调解组织应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调调解。调解会议中应先让申诉方发言,再让被诉方答辩,使双方表达自己的意图和立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人员向双方宣传有关劳动法规,并可提出协商解决方案。 五、调解结案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