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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申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经办程序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4-10 09:50 来源: 省政府网站    浏览量:
 

湘劳社工字〔2004〕24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医保保险经办机构,省直、广铁驻湘、电力、水电八局医保中心:

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2003〕179号令)和湘劳社政字〔2004〕1号、14号文件规定,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制度。现将申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有关经办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申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经办程序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申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经办程序

申报内容经办部门申报材料经办程序

定点资格  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

3、《妇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5、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

6、床位、大型医疗技术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职工人数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8、科主任及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构成

9、符合医疗和计生服务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10、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11、其它  1、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申报单位填具《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单位现场审验(自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审验结果。合格的颁发《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与申请书合并签章);不合格的,书面告之理由。

5、定点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的,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携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凡被劳动保障、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取消执业或定点资格的服务机构自动丧失定点资格。

定点服务  生育保险

经办机构  1、《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其它材料  1、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申报单位现场查看(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并与之商议服务内容、方式等。

3、双方签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医疗服务协议》,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定点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的,自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变更。

5、一方中止协议,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及参保单位,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6、经年审合格,定点服务机构可于上年度协议到期前15日内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续签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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