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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编稿时间: 2013-04-10 09:42 来源: 省政府网站    浏览量: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为参保职工支付下列项目费用:

1. 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诊查、接生、手术、护理、住院和用药等费用。

2. 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且在产假期间进行治疗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3.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4. 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5. 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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