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险通字[2005]16号
省直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省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决定参考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对计生手术及特殊原因终止妊娠费用支付标准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
本次调整共涉及《湖南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第十二项“计生手术及特殊原因终止妊娠”中的十个项目,相关项目调整后每人次的支付标准为:
(1)上环50元;
(2)取环50元;
(3)早孕人流105元;
(4)早孕药流60元;
(5)早孕钳刮术105元 ;
(6)中孕利凡诺引产(手术费+接生费)405元 ;
(7)中孕水囊引产(手术费+接生费)500元;
(8)中孕药物引产(药物处置费+接生费)420元;
(9)输卵管结扎术240元;
(10)输精管结扎术240元。
二、执行时间
上述十个项目新的支付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凡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在2005年5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支付政策的上述项目费用,仍执行原支付标准。省直各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我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及相关解释工作,确保支付政策的平稳衔接。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