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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13-04-10 09:53 来源: 省政府网站    浏览量: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适当调整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经费,促进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达到“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目标,根据社会反映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实际成本情况,决定对部分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挂号费、《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中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消毒、手术、敷料、麻醉、拆线、接生、必用药、常规时间内的床位费及手术前后提供的指导、咨询、随访等所有费用。

二、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中晚期妊娠引产、人工流产(不含钳刮)、药物流产(使用米非司酮)和宫内节育器放置术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见附件。

三、其他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52号)执行。

四、你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承担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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