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据《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应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