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等等。
(1)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限由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的缴费时间决定,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门诊医疗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领取门诊医疗费。
(3)住院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失业金期间患病,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住院治疗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其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额。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1人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发18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发22个月。
(5)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由失业人员提供经经办机构批准的本人参加职业培训的申请报告、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明和支付培训费用的有效票据。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或认可的相关机构接受职业介绍或培训,可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报销培训费1次。
(6)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连续工作每满一年,按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