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业务办理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
3、《关于印发〈省属国有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行办法〉和〈省属国有非资源枯竭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国企改革办〔2005〕73号);
4、《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
5、《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预留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号12号);
6、《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18号);
7、《关于省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预留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3号);
8、《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劳社政字〔2007〕14号)。
业务办理流程:
1、材料准备
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整理工伤资料,如所有工伤人员的姓名、性别、本人工资、受伤时间、受伤部位、临床诊断、工伤认定时间及部门等相关工伤信息,并填写《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
2、初审
老工伤人员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对《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内容和工伤证明材料等进行初审;
3、公示
《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及参保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后在单位广告栏处公示;
4、资格确认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情况公示表》及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证明材料等,对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资格确认;
5、协议签定
通过协议进一步明确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登记缴费
破产改制单位由财政预留相关费用;参保单位适当提高缴费费率,按月缴纳有关费用;
7、待遇享受
待遇从相关费用到帐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具体待遇按湘劳社政字〔2007〕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