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
工伤保险科 |
权力行使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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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适用)范围 |
全市所有工伤职工(含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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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1)全市范围里已经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认定书生效的工伤职工;(2)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3)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的工伤职工及离退休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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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报告;(3)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4)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5)提供治疗的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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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和时限 |
(1)工伤职工递交申请资料后,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当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三到相关医院作医学检查,待医学检查结果出来后,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出来后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审批。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允许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后重新申请;
(3)对不服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需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需告知当事人在领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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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1)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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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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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