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科室) |
地址:炮台山96号人社局西院工伤保险科 电话:8251938 |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 |
简要办事程序 |
申报 调查 认定 |
申报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
审批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承诺时限 |
二个月 |
收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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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关键词 |
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