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规定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医疗待遇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条例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和比例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按规定发给伤残津贴。
(3)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和比例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