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3、《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和家庭病床管理规定》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1、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2、已发生参保人员住院或特门就医。
1、疾病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
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住院发票原件
个人结算单原件
意外伤害认定表
2、特门就医:
门诊发票原件
门诊处方
3、生育住院:
生育报备表
受理之日起2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防范问题的发生。
按照《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实施办法》(岳政发[2010]35号)和《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岳市劳[2010]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