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28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 社保服务 > 医疗保险 > 办事指南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认定制度
编稿时间: 2014-04-28 15:50 来源: 岳阳市人社局    浏览量:
 
责任单位   医疗生育保险科
责任人   科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权力行使依据

1、《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实施办法》(岳政发〔2010〕35号);

2、《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岳市劳〔2010〕39号)。

受理(适用)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申报条件

1、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2、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资质书及开展业务情况;

2、医保定点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和时限

1、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相关协议资料;

2、市医疗生育保险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议商谈和签订;

3、协议签订时限为1个月时间。

监督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防范问题的发生。

责任追究

按照《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实施办法》(岳政发[2010]35号)和《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岳市劳[2010]39号)执行。

办理流程
办公地点 岳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