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实施办法》(岳政发〔2010〕35号);
2、《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岳市劳〔2010〕39号)。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1、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2、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1、定点医疗机构资质书及开展业务情况;
2、医保定点资格证书。
1、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相关协议资料;
2、市医疗生育保险处与医疗机构进行协议商谈和签订;
3、协议签订时限为1个月时间。
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防范问题的发生。
按照《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实施办法》(岳政发[2010]35号)和《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岳市劳[2010]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