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按月申报结算资料,每月15日前为申报期,受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分下列情况做出处理:①申请结算资料齐全,予以受理;②申请结算资料不齐全,当场退回,并允许补充或更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结算。
2、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受理岗位在接受个人账户费用结算申报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结算,并打印纸质《基金拨付单》,结算数据同步传到基金管理科。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科长对审核及结算情况进行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纸质《基金拨付单》上签具意见,移交分管处长审批。
3、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逐级对结算情况进行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纸质《基金拨付单》上签具意见。
4、结算单返回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受理岗位,定点医疗机构及协议零售药店出具收款收据。
5、个人账户和特殊人群管理科将结算单及收款收据移交基金管理科进行基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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