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难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异地生育住院的医学证明需经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出具该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4、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结婚证;
6、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申领表,须单位盖章;
7、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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