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上述资料,顺序装订成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医保科负责指导申报和资料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退还申报单位。
2、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对于申报资料合格的单位,组织实地查看、评估。实地查看不合格的,申报资料退还申报单位;实地查看合格的,按程序进行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自受理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一年两批),确定申报合格单位的定点资格,制发批文和证牌。
3、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执业范围、机构法人等发生变更,应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同意变更的有效批文及相关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负责审核,对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医保相关结算。申请变更条件合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按程序进行审批。
4、限期整改。“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其医药费用结算。所有违规行为和停止结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①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或提供过度服务的;
②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出现医药差错或事故,并经有关单位和部门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由于“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工作人员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支出或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增加的;
④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人员检查的;
⑤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整改单位提出恢复医保结算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确定。
5、注销(或取消定点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并收回证牌:①被吊销或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之一的;②除公立医疗机构外,其他医保定点单位变更法人后,重新申请不符合要求的;③违反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④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连续3个月,累计达到6个月的;⑤拒不参加或不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组织的检查或年审的;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检查或年审不合格的。
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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