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作职能: 电话:8251777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疗、生育保险的法规、政策,参与制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2、负责市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医疗、生育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支付。
3、制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并对收费标准、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参与制订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及费用结算办法。
6、负责特殊人群(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统筹和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7、编制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和参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审核。
8、负责医疗、生育保险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