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工字〔2009〕12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
为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变化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我省自2009年初开始,采取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工院校学习等一系列措施,以促进返乡农民工提高技能和稳定就业。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返乡农民工参加技工院校学习培训与鉴定补贴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按照湘劳社工字〔2009〕2号文件规定就读技校的返乡农民工,可根据培训职业(工种)的不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中《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各招收返乡农民工的技工院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审核,保证教学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