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06〕2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小康湖南、和谐湖南的战略任务。我省是一个中部农业大省,也是一个人口大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任务繁重、压力很大。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省将长期存在。必须从省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建设小康湖南、和谐湖南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国情、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六)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级要由政府牵头,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建设、公安、工商、金融等和法院、妇联、工会参加,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明确各自的职责,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落实《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立健全工资保障(证)金制度。建设、劳动保障、银行等紧密配合,在建筑行业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证)金制度。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备案,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障(证)金,实行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下的专户管理。
四、全面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政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政府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从2006年起,启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逐年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到2008年底,实现所有用人单位普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推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统筹城乡就业,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就业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合理、有序流动和就业竞争平等。坚决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九)积极开展农民转移就业服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湘发〔2003〕11号)精神,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实施劳务输出品牌战略。“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建立一批劳务输出培训基地,重点培育和打造“湖南的哥、湘女家政、湘妹子导游、湘菜厨师、建筑湘军、湘妹子纺织工、湖南机加工、湖南保安、装卸湘军、铸造湘军”十大劳务品牌,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批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积极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华东省际劳务协作”、“华南省际劳务协作”,加强与劳务输入地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保障维权等领域的合作,逐步建立省内外劳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我省劳动力资源规范、有序、合理、高效配置。积极实施“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切实解决编制、人员、经费和场地问题。统一开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工培训”、“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大力开展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提高转移就业率。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引导和组织培训合格的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及时为鉴定合格的农民工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效果评价制度,努力提高培训效率,不断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整合农民工培训资源,劳动保障、农业、农办、科技、教育、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强化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和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三)着力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的特点,各地可按照低费率、保缴费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统筹,基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待遇标准由各地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测算确定。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按照我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组织农民工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费,建立住院统筹和个人账户,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享受统筹地区同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参照统筹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予以报销。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准对农民工子女入学设置不合理限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出地政府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根据国家规定对艾滋病实行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应当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可建设适合农民工租住的廉租房。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要适当放宽进城务工农民工的落户条件,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准予优先落户。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律师费。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七)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地也要抓紧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技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学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
(三十一)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二)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三十三)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农民工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舆论监督。广泛开展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