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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编稿时间: 2014-11-19 16:16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了哪些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了以下明确:

《解释》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一是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二是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是逃跑、藏匿的;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解释》规定,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解释》还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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