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学:
本委受理你诉汨罗市城南燃气有限公司关于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44号)的裁决书中存在笔误。现决定纠正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中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681********2020”纠正为“430681********0615”。
二、仲裁裁决书中申请人住所“湖南省汨罗市红花乡包塘村二组22号”纠正为“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蟠龙桥村五组3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汨罗市大众南路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