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信吕包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丹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2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申请人(杨丹)与被申请人(湖南省信吕包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汨罗市大众南路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