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优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朱晓秋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3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东莞市三优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晓秋支付经济补偿2599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两项支付金额合2599元,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25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