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核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斌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2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鸿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斌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6300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25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