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兴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汪正望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3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于2025年1月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平江县兴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汪正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3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336元;
三、被申请人平江县兴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汪正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668元、护理费414元、医疗费3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鉴定费20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二、三项合计金额218855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25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