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煜翌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凤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4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张凤与被申请人岳阳煜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岳阳煜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5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70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01.2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6675.3元,护理费80元,伙食补助费440元。上述共计91749.1元,由被申请人岳阳煜翌商贸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凤支付完毕。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