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寄宿制实验学校:
本委受理刘芳诉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争议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楼劳人仲案字〔2025〕第3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寄宿制实验学校支付申请人刘芳经济补偿23694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寄宿制实验学校支付申请人刘芳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1600元。
上述款项合计45294元,由被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寄宿制实验学校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综治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窗口(青年东路王家河旁),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