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绍纯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10月4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绍纯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44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绍纯支付护理费2535元;
四、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绍纯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472元;
五、被申请人湖南中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绍纯支付交通费10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金额合计94951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25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