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远滔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滔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蒋结财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劳动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07号)、蒋结羽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劳动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08号)、杨彩土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劳动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09号)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307号、308号、3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一(湖南省远滔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劳动报酬清偿责任,应支付申请人蒋结财劳动报酬1620元,申请人(蒋结羽)劳动报酬1810元,支付申请人(杨彩土)工资23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汨罗市大众南路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