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博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苗善川、孙常喜等七人诉你单位关于拖欠劳动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汨劳人仲案字〔2025〕第1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一(长沙市博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应支付申请人一(苗善川)工资5000元,申请人二(孙常喜)工资5000元,支付申请人三(王相林)工资5000元、支付申请人四(田耕)工资5000元、申请人五(张逢)工资5000元、申请人六(张根起)工资5000元、申请人七(金满意)5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汨罗市大众南路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