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幻影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琼花诉你单位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平劳人仲案字〔2025〕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王琼花与被申请人幻影食品2025年7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624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604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986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支付金额四项合计26214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