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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军诉四川安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
编稿时间: 2025-05-15 14:3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四川安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艳军诉你单位关于用工主体责任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四川安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杨艳军的用工主体责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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