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志平诉你单位关于赔偿金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5〕第8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21年1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盛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限为2021年2月至2024年3月。
二、被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6574元(2988元+3586元=6574元)。
三、被申请人湖南盛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待岗工资3800元(1900元/月x2个月)。
四、被申请人湖南盛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2750元。
五、被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9000元。
六、被申请人湖南盛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损失12352元(1930元x80%x8个月)。
七、被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18528元(1930元x80%x12个月)。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二至七项合计103004元由被申请人岳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湖南盛陵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