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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5-8号裁决书
编稿时间: 2025-04-24 15:04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湘阴劳人仲案字〔2025〕8号

  长沙逸洁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DCMR443P,法定代表人:冯雨飞)、长沙舒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D154XE47,法定代表人:刘亚运):

  本委受理方昊明诉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报酬等争议案(案号:湘阴劳人仲案字〔2025〕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湘阴劳人仲案字〔2025〕8号仲裁裁决书。本委依法裁决如下:由被申请人一湘阴卓一越口腔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方昊明支付费用合计48733.66元(经济补偿6202.86元;工资报酬差额4714.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7816.5元),由被申请人二长沙逸洁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混同用工的连带责任;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湖南省湘阴县文星街道新世纪大道人社局6楼610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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