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卓耀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思琴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4月18日起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05.20元(4443.60元/月x7月)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661.60元(4443.60元/月x6个月)。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661.60元(4443.60元/月x6个月)。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296元(2148元/月x2个月)。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3864元(138元/日x28日)。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60元(20元/日x28日)。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843.5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二至八项共计100191.90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