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昌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安平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云劳人仲案字〔2024〕第1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用工关系于2022年10月5日终止;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7580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待遇6805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37238.2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78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二至六项共计285071.2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118号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办公楼五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