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曹火雄诉你单位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一案作出的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岳云劳人仲案字〔2024〕第16号仲裁裁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云劳人仲案字〔2024〕第16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
1、将第1页中“被申请人二:岳阳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正为“被申请人二: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将第1页中“被申请人二岳阳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劳动争议一案”更正为“被申请人二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等劳动争议一案”;
3、将第2页中“被申请人二岳阳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太平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更正为“被申请人二岳阳兴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太平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大道118号云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办公楼五楼),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岳阳市云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