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陆芳芳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经济补偿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0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风险金24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00元;
四、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上述一、二、三项共计14500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五、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