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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亮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8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26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54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一项共计5400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