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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包杏诉你单位关于经济补偿、工资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7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9日至8月8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250元(4500元x0.5个月)。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一、二项共计6750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