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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熊国军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5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5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554元,退还押金1000元。
以上合计2554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