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众成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陆建英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4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押金3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6729元。
以上1、2项共计9729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