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BXHD61,法定代表人:唐雯娟):
本会受理刘汉光(申请人)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赔偿案(案号:湘阴劳人仲案字〔2023〕第4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湘阴劳人仲案字〔2023〕第46号仲裁裁决书。本会依法裁决如下:一、此工伤案件终结后,被申请人湖南宝家云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不再承担申请人之用工主体责任,并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刘汉光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合计16688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湖南省湘阴县文星街道新世纪大道人社局6楼610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湘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