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熊晟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利):
本委已受理的丁金炎(申请人)(岳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401号)诉你公司(被申请人)要求经济赔偿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岳市劳仲裁字[2023]第176号仲裁裁决书。本会依法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603室),逾期即视为送到。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