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平):
本委已受理的刘朝凤(申请人)(岳楼劳人仲字[2023]第42号)诉你公司(被申请人)要求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岳楼劳人仲字[2023]第42号仲裁裁决书。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湖南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朝凤的工资10370元。二、被申请人湖南聚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朝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879.4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邕园路15号202办公室),逾期即视为送到。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